昂仁县论坛
范正伟:请先解除公民“诽谤官员”之忧
“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府、监督*府”——在今年的*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的这句话引起强烈共鸣。 按说,无论从宪法的规定,还是从法治国家的角度,人民对*府的批评权、监督权都是一个常识问题。显然,这里的关键词是“创造条件”,让人民对*府的批评监督变得容易起来;让人民在批评监督*府时,不用担惊受怕,没有后顾之忧。 这么说并非空穴来风。不久前,湖北十堰市青年陈永刚因为上发帖质疑县领导搞形象工程,以涉嫌“诽谤”遭跨地拘捕。彭水诗案、西丰拘捕案以及灵宝王帅帖案——近几年发生的这些案件,正是前述温总理所言的反面注脚。人民行使批评权、监督权,却落进“诽谤”之,一些批评者甚至遭到跨省追捕,身陷牢狱。“诽谤”,日益成为一些官员压制批评监督的一种手段,威胁侵蚀着人民批评监督*府的“条件”。 正因如此,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针对*府官员的诽谤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受到了广泛关注。根据周代表的建议,司法解释应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对*府官员的诽谤、哪些行为不构成诽谤,成为全国司法系统执行的统一标准。 单独将“诽谤官员”拿出来制定司法解释,这一建议耐人寻味。一方面,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官员显然也是自然人。如果“诽谤官员”需要单独解释,那么诽谤农民、工人、企业家呢?另一方面,这一建议也折射出一个现实:这些年,公民因批评官员获罪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官员甚至形成了“凡批评我者,皆诽谤也”的荒唐逻辑。 不可否认,确实有对官员“栽赃陷害”“无端抹黑”的行为,然而就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事件来看,绝大多数是公民的“诽谤”为假,官员的贪污渎职、公权私用是真。 无怪乎,被拘捕的陈永刚感慨自己“说白了,就是伤害了权力”。这不禁让人想起了一些官员“我就是*府”的豪言,一些地方创设的莫须有“诽谤*府罪”。在被批评曝光后,一些官员动用公检法打压报复举报人,更是展现了这种“权力私人化”的骄横。一些官员将批评监督称为“诽谤”,用所谓的“个人私权”逃避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这不仅体现了在“权力私人化”思维下对自身角色的落后认知,更暴露了自身的内心孱弱:本来就可能有贪渎行为,所以害怕曝光拼命打压。 因此,在“诽谤官员”的问题上,比司法解释更重要的,是端正官员对法治社会下自身角色的认知,是推动公权力的“去私人化”,是改变一些地方“一把手”一人独大的权力运行模式,是畅通公民的正当批评监督渠道。 回到“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府、监督*府”上来,所谓条件,有积极条件,有消极条件。如果说积极条件的创造需要探索、有一定难度的话,那么消极条件的保障则是当务之急。仍以湖北陈永刚被拘为例,尽管其本人已被释放,然而,在本案暂停执行的原因、陈永刚到底侮辱了谁等问题上,仍未有官方明确回复。这一事件如何收场,相关责任人如何处置,将直接关系到人民未来批评监督的勇气和信心。毕竟,“安全感”是人民批评监督*府的首要条件。(范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