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进行公示的公告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48号)》,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规定,根据各地评估上报的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情况,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国家督学和专家对全国个县(市、区)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实地督导认定检查。现将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拟认定的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年3月15日至21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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